日期:2011-07-03 17:51
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在报请计划部门批准时,必须附有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第十四条 在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向建制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建制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并提出规划设计条件的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依法申请办理用地批准手续。 第十五条 建设规划用地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