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1
,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第十七条 在建制镇规划区内建临时建筑,必须经建制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筑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拆除。如国家或集体需要用地,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拆除。   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   第十八条 建制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第三章 设计管理与施工管理  第十九条 在建制镇规划区内,凡建跨度、跨径或者高度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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