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1
实施规划管理。   第三条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开发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开发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开发区所在地的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发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开发区所在城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城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在开发区设立派出机构,负责开发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 开发区的立项和选址工作必须有开发区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开发区报请批准时,应当附有所在城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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