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1
发区详细规划由开发区所在地的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修改开发区总体规划,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九条 开发区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开发区规划,服从统一的规划管理。   第十条 开发区内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必须以建设项目为前提,以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   开发区内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必须附具开发区所在城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在出让、转让过程中确需对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变更的,须经开发区所在城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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