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1
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三)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四)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五)公用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六)租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七)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第二十五条 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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