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1
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罚;   (一)伪造、涂改《房屋租赁证》的,注销其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二)不按期申报、领取《房屋租赁证》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以罚款;   (三)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擅自转租房屋的,其租赁行为无效,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所在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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