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
>
行业资讯
>
政策法规
>
部委规章
>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日期:
2011-07-03 17:51
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国有农场、林场等房屋租赁,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14
/14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供应
求购
单位
文章
人才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4 1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