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1
照本办法将承租房屋转租。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第五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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