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1
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第三章 租赁登记  第十三条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书面租赁合同;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   (三)当事人的合法证件;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  
6/14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4 2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