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1
户口登记的凭证之一。   第十八条 严禁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证》。遗失《房屋租赁证》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第四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确需提前收回房屋时,应当事先商得承租人同意,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出租人应当依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不能按期交付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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