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1
商品房预售。   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开发经营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商品房的预售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但必须有书面委托书。   第十一条 开发经营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所得的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第十二条 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承购人应及时持有关凭证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开发经营企业在预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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