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1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已于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一日经十七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部长 侯捷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日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乡建设、工程建设抗御地震灾害(以下简称抗震)工作的管理,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抗震设防地区。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上述地区进行城乡建设、工程建设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抗震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平震结合的方针。   抗震计划应纳入各级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分别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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