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1
十七条第二款外,均应按现行的抗震鉴定标准和加固技术规程进行鉴定和加固,以达到应有的抗震能力。   第二十七条 抗震加固应与城市改造规划、单位及个人的房屋维修、大修计划及企业的技术改造相结合。   除有短期地震预报外,对列入城市近期改建、企业改造计划的房屋、工程设施和设备可不进行抗震加固。对临时性建筑不进行抗震鉴定、加固。   第二十八条 抗震加固应突出重点,确保有关国计民生的重要工程和生命线工程的抗震能力。   对有重要文物价值和纪念性建筑的抗震加固,应注意保持建筑物的原有风貌。   第二十九条 抗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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