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1
 第三十三条 恢复重建规划应根据震害情况,按照一次规划、分期实施、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组织编制,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 恢复重建的抗震设防标准,必须经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 对震损房屋、工程设施及设备的拆除,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遭受严重破坏的城市,应根据恢复重建规划进行重建。确需易地重建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城市新址进行科学论证,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 在地震灾区村镇建设中,应对抗震性能差的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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