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1
统结构及建造方法予以改进,并在重建中推广、应用抗震性能好的结构形式及建造方法。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完成,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按规定编制城市或企业抗震防灾规划,综合抗震防御体系区域规划的;   (二)新建工程未按规定进行抗震设防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抗震加固的;   (四)未按规定拆除震损房屋、工程设施及设备的。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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