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1
施工、降低资质(格)等级,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按抗震设计规范设计或擅自提高、降低抗震设防标准的;   (二)擅自更改或取消抗震设防措施的;   (三)使用未经抗震鉴定的新技术、新材料或新结构体系的。   第四十条 挪用抗震经费和材料、破坏抗震设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抗震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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