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1
程结构、设施、设备等破坏或地表的变化(如滑坡、地裂、借动、喷砂等)而引起的二次或三次灾害。诸如因地震引起的水灾、火灾、爆炸、海啸、有毒物质的扩散、放射性物质的逸散、疫病蔓延等。   第四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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