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1
实施。 第四条 抗震工作的任务:贯彻执行抗震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抗震工作规章;组织制定抗震工作的规划、计划;负责管理工程(房屋、工程设施、构筑物等)的抗震设防和抗震加固;编制、实施抗震防灾规划和综合抗震防御体系区域规划;调查、评估震后工程震害;参与、指导抢修、排险和震后恢复重建。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综合管理全国城乡建设、工程建设的抗震工作;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的抗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震工作。 第六条 各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