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1
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应积极开展抗震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抗震知识;推动和加强抗震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积极开展国际抗震科学技术合作与学术交流。   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参加抗震活动的义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对在抗震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新建工程抗震设防费用应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抗震加固经费源于地方、部门财力和单位自筹。有重要文物价值和纪念性建筑等特殊工程项目,可按管理权限申请专项经费。   对进行抗震加固的工程,可免于征收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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