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1
和工程排险抢修预案等。   第十一条 省会城市、百万人口以上大城市的抗震防灾规划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国家重点抗震城市的抗震防灾规划由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城市的抗震防灾规划由当地人民政府审批;大型工矿企业的抗震防灾规划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大型工矿企业抗震防灾规划由企业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不得建在市区、已建在市区的应结合城市改造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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