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1
设计规范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凡需要提高设防烈度和设防标准(包括工程项目或工程项目的一些关键部位)的,应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定的业务范围承担工程项目的抗震设计(含勘察),并承担相应的抗震设计质量责任。   第二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工程项目抗震设计质量进行审查、监督。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图纸施工,遵守有关施工规程和规范,对抗震设防措施不得任意更改。   第二十三条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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