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1
和处罚  第三十四条 对在动物园建设、管理和野生动物特别是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和科学普及教育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并可以罚款。   (一)未按资格(质)等级承担动物园规划设计或施工的;   (二)没有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动物园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动物园规划设计方案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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