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1
动物资源和技术条件、管理人员配备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论证,提出可行性报告和计划任务书,并按下列规定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直辖市、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和计划单列市新建动物园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其它城市新建动物园或城市动物园扩建超过一定规模报省、自治区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动物园根据规模,饲养动物的种类和数量,技术条件和管理水平分为级,分级的具体标准另行规定。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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