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1
变更时,必须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动物园的建设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进行。动物园的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竣工后按规定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侵占动物园及其规划用地,已被占用的应当限期归还。 第十五条 动物园扩大规模、增加动物种类,必须在动物资源、动物笼舍、饲料、医疗等物质条件和技术、管理人员都具备的情况下稳步进行。第三章 动物园的管理 第十六条 动物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动物园的科学化管理,建立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