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1
  《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已于一九九四年八月十一日经第十四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四年九月一日起施行。部长 侯捷一九九四年八月十五日  第一条 为推动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体系是指一定区域范围内在经济社会和空间发展上具有有机联系的城镇群体。   第三条 城镇体系规划的任务是:综合评价城镇发展条件;制订区域城镇发展战略;预测区域人口增长和城市化水平;拟定各相关城镇的发展方面与规模;协调城镇发展与产业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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