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1
划及上一层次的城镇体系规划相协调。   第六条 城镇体系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   第七条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或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自治州、盟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县或自治县、旗、自治旗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由有关地区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第八条 编制城镇体系规划应具备区域城镇的历史、现状和经济社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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