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1
展基础资料以及必要的勘察测量资料。资料由承担编制任务的单位负责收集,有关城市和部门协助提供。   第九条 承担编制城镇体系规划任务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的规定。   第十条 城镇体系规划上报审批前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   第十一条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市域、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纳入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驻地镇的总体规划,依据《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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