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1
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行分级审批。 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报有关地区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涉及的城镇应包括设市城市和重要的县城。 省域(或自治区区域)城镇体系规划涉及的城镇应包括市、县城和其他重要的建制镇、独立工矿区。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涉及的城镇应包括建制镇和独立工矿区。 县域城镇体系规划涉及的城镇应包括建制镇、独立工矿区和集镇。 第十三条 城镇体系规划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综合评价区域与城市的发展和开发建设条件; 2、预测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