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1
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行分级审批。   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报有关地区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涉及的城镇应包括设市城市和重要的县城。   省域(或自治区区域)城镇体系规划涉及的城镇应包括市、县城和其他重要的建制镇、独立工矿区。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涉及的城镇应包括建制镇和独立工矿区。   县域城镇体系规划涉及的城镇应包括建制镇、独立工矿区和集镇。   第十三条 城镇体系规划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综合评价区域与城市的发展和开发建设条件;   2、预测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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