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建筑类专业教育评估暂行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1
估工作。   第三条 高等学校建筑类专业教育评估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方针;坚持与国际公认的有关专业教育标准相衔接,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办出各校的特色;坚持社会对学校教育的参与和监督。   第四条 高等学校建筑类专业教育评估要对学校的教学质量、教学条件、教学过程和社会对毕业生质量的评价等方面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价。   第五条 建设部授权全国建筑教育标准认定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各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的工作。  第六条 高等学校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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