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建筑类专业教育评估暂行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1
筑类专业教育评估工作由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组织实施。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第七条 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由该专业的全国教育界、工程技术界、用人部门和管理部门的专家学者15~17人组成。其中教育专家6~7人;工程技术专家6~7人;建设部指派3人。   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委员由建设部聘任,每届任期为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秘书长1名。委员会办事机构为评估委员会办公室。   第八条 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审查并受理评估申请;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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