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建筑类专业教育评估暂行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1
)制订、修订评估指标体系、评估标准和评估方法;   (三)制定有关专业评估工作规程和细则;   (四)制定评估工作计划;   (五)选派赴评估院校的专家视察小组,并指导专家视察小组工作;   (六)审议评估院校的自评报告和专家小组视察报告,作出评估结论;   (七)受理评估院校对评估结论的申述,并报全国建筑教育标准认定委员会进行裁决;   (八)按年度发布评估合格专业的院校名单;   (九)对全国有关建筑类专业院系与评估工作有关的事项提供咨询;   (十)总结专业教育评估工作经验,对专业评估与专业建设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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