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建筑类专业教育评估暂行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1
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高等学校申请专业教育评估,必须具有以下条件:   (一)学校应是国家教育委员会正式批准设置的;   (二)申请评估的专业应是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或在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的;并应具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三)符合建设部制定的该专业教育评估标准的要求。   第十条 专业教育评估的主要程序是:   (一)学校提出评估申请;   (二)评估委员会审核评估申请;   (三)学校自评、提出自评报告;   (四)评估委员会审查自评报告;   (五)对评估委员会审查通过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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