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建筑类专业教育评估暂行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1
评报告的,评估委员会选派专学视察小组;   (六)专家视察小组到学校实地视察,提交视察报告,提出评估结论建议;   (七)评估委员会审核视察报告,作出评估结论;   (八)公布评估合格结论,对合格专业颁发证书。   第十一条 为全面了解毕业生的质量,学校应建立对毕业生跟踪调查和与社会用人部门经常联系的制度。   第十二条 学校自评应严格按照评估标准逐项进行。学校自评报告应在规定期限内报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自评所依据的原始资料应按要求分项单列成册,其中重要资料应作为附件列入自评报告,附件同时报评估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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