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1
(1993年12月4日建设部令第30号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管理,保证城市供水,控制地面下沉,保障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和《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地下水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地下水资源。   本规定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效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从事城市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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