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1
部门重新核定取水量。淘汰报废的水井必须在停止取水六十日内,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注销。 第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兴建地下工程和进行勘察钻探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搞好不同含水层的止水封隔工作,防止破坏和污染城市地下水。 第二十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的水文地质条件,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多种措施,保护和管理好地下水资源;并采取天然补给和人工回灌等措施,补充地下水。采取人工回灌的水质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取用城市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在国务院有关水资源费征收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