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1
取水的;   (五)不按规定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的;   (六)未按规定交纳城市水资源费的;   (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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