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1
,应当由省级人同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划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取用城市地下水的,建设单位在报送建设项目计划的任务书前,取水许可预申请必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方可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单位在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预申请审核意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取用城市地下水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 (三)建设项目节水设施配套建设意见; (四)取水区域的1/500地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