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1
图和相关的水文地质图;   (五)其他涉及用水或者取水的有关资料。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 申请取用城市地下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般不予审核同意;   (一)城市供水管网到达的地区;   (二)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不到40%的;   (三)地下水已严重超采,地面已明显出现沉降的地区;   (四)地下水已受到严重污染的地区;   (五)城市商业区和旧城的居民密集地区;   (六)影响建筑物安全的地区;   (七)城市集中供水水源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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