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1
地的防护区和城市规划确定的公共供水水源发展区; (八)其他不宜取水的地区。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批准后,需要取用城市地下水的,必须先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方可申请取水许可。 建设单位在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申请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审核意见;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取水许可预申请的书面意见; (三)有关主管部门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批准文件; (四)取水许可申请应当提交的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