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1
的平面布置图;   (二)单井的实际井深,井径和剖面图;   (三)单井的测试水量和水质化验报告;   (四)取水设备性能和计量装置情况;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颁布前,已取用城市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重新核定用水量并补办取水登记和取水许可证。   第十七条 取用城市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需要调整取水量时,必须按原审批程序到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核。   第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连续停止取水满一年后再取水时,必须到城市建设行政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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