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1
)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标准; (四)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 (五)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标准; (六)行业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第四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行业标准管理范围,履行行业标准的管理职责。 第五条 行业标准的计划根据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