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1
和下达,并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与两个以上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的行业标准,其主编部门由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或由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确定,其计划由被确定的主编部门下达。   第六条 行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有关行业标准之间应当协调、统一、避免重复。   第七条 制订、修订行业标准的工作程序,可以按准备、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四个阶段进行。   第八条 行业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编写的统一规定。   第九条 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编号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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