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1
政主管部门审批,方可另行规定。凡属于产品标准方面的内容,不得在工程建设国家标准中加以规定。 第二十二条 制订国家标准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对国家标准中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认真研究、充分讨论、统一认识;对有争论的技术性问题,应当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或专题讨论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恰如其分地做出结论。 第二十三条 制订国家标准的工作程序按准备、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四个阶段进行。 第二十四条 准备阶段的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编单位根据年度计划的要求,进行编制国家标准的筹备工作。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