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1
收等通用的质量要求; (二)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三)工程建设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 (四)工程建设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 (五)工程建设通用的信息技术要求; (六)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技术要求。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综合标准和重要的通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