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1
行,其他有关的要求应当符合制订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标准应当进行局部修订: (一)国家标准的部分规定已制约了科学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应用; (二)国家标准的部分规定经修订后可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 (三)国家标准的部分规定有明显缺陷或与相关的国家标准相抵触; (四)需要对现行的国家标准做局部补充规定。 第三十八条 国家标准局部修订的计划和编制程序,应当符合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局部修订的统一规定。第六章 国家标准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