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1
、建议参编单位和起止年限。 第十二条 列入年度计划的国家标准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年度计划的前期工作报告; (二)有生产和建设的实践经验; (三)相应的科研成果经过鉴定和验证,具备推广应用的条件; (四)不与相关的国家标准重复或矛盾; (五)参编单位已落实。 第十三条 年度计划的编制工作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五年计划的要求,分期分批地安排各国家标准项目的主编单位进行年度计划的前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