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1
下,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和有关部门进行城市用地分等定级和土地出让金的测算。   第九条 已取得土地出让合同的,受让方应当持出让合同依法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第十条 通过出让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再转让时,受让方应当遵守原出让合同附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并由受让方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受让方如需改变原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受让方在符合规划设计条件外为公众提供公共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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