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1
用空间或设施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给予适当提高容积率的补偿。   受让方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变更规划设计条件而获得的收益,应当按规定比例上交城市政府。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过程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凡持未附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的出让、转让合同,或擅自变更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凡未取得或擅自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明的,土地权属证明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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