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1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已于1992年11月6日经第17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部长 侯捷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三十日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保证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完好,促进城市现代化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使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道路(含里巷、住宅小区、桥梁、隧道、广场、公共停车场)、不售票的公园和绿地等处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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