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1
灯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地上地下管线、灯具、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属设备等。   第四条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设置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负责本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照明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国家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第二章 照明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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